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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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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津与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津,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住所地,荥阳市繁荣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玲,主任。 原告李津诉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津,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中心。住所地,荥阳市繁荣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玲,主任。

原告李津诉被告荥阳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中心行政许可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以相关民事争议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