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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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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光与封丘县人民政府、高之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4号 高思光: 你因诉封丘县人民政府、高之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认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04号

高思光

你因诉封丘县人民政府、高之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你认可你所使用的宅基地与高之荣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土地不相邻的事实,也不能提供两家宅基地之间南北向胡同经有权机关确定归你使用的相关证据,故原审裁定认定你与封丘县人民政府为高之荣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据此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