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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曹卫东与辉县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星吉,市长。 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星吉,市长。

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曹发彪。

上诉人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曹发彪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