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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九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2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九,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刑初字第12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九,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九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九及其辩护人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小九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于2015年1月7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二区8号楼201号其暂住地被查获,当场在其暂住地及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紫薇天悦底商北京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安定门分公司小营旗舰店起获中华香烟、黄金叶香烟及云烟共计611条,经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93280元。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丁×、范×的证言,辨认笔录,卷烟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丁小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九违反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卷烟制品,其行为扰乱了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属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对被告人丁小九及其辩护人所提从丁小九的暂住地起获的卷烟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丁小九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小九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小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加人民陪审员石树良人民陪审员王婷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婵        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