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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昌平城区镇三街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8
摘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8149号 原告郭x,男,2009年7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影(原告之母),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志强(原告之父),男,1976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吉伟,男,1974年10月11日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8149号

原告郭x,男,2009年7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影(原告之母),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郭志强(原告之父),男,1976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吉伟,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武警部队法律顾问处工作者。

被告昌平城区镇三街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三街财神庙1号。

法定代表人郭舒鑫,大队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新民,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郭x与被告昌平城区镇三街幼儿园(以下简称三街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的法定代理人肖影、郭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吉伟,被告三街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民、袁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诉称:2015年4月14日,由于三街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导致我在卫生间被他人推到,造成我左眼眉骨皮下裂伤(伤口长2.5厘米,宽1.5厘米,骨头全部暴露),事故发生后,我被就近送往昌平区医院进行救治,伤口共缝合了里外两层,里层5针,外层5针,共计10针,给我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给我的父母亲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麻烦。到目前为止,我伤口基本愈合,但由于伤口位于脸部,并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严重影响我面部美观,后期还需要对伤口疤痕进行处理。治疗期间,该园仅担负了初期的伤口缝合费用,后期的费用全部都由我的法定代理人垫付,费用较大。作为我法定代理人,我们参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各退一步,大事化小的原则,决定对三街幼儿园提出相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抚慰金、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费、康复费、电话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但由于双方存在意见分歧,故我法代理人决定代表我对三街幼儿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街幼儿园支付我10000元赔偿费用。2、由于我本人的保险费用是在三街幼儿园的指导和要求下购买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该园协调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报销我的医疗费用和后期疤痕处理的费用。3、判决三街幼儿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街幼儿园辩称:一、本案中郭x系三街幼儿园小朋友,其在园期间一直由张老师与赵老师看护,张、赵两位老师在看护幼儿过程中一直严格遵守幼儿园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己尽到了看护责任,故不存在没有尽到看护之责任。2015年4月14日上午,郭x所在的大一班在张老师与赵老师的共同带领下进入卫生间上厕所。张老师带领排头,赵老师带领排尾。在如厕过程中,郭x因脚下不稳摔倒受伤。在事件发生后幼儿园刘园长及本班张老师及时将郭x送到昌平区医院救治,并由幼儿园支付了先期的全部治疗费用。经昌平区医院诊断,郭x左眉骨上方皮肤破裂伤(伤口长约2厘米)。三街幼儿园认为幼儿园老师并不存在没有尽到看护之义务,纯属意外事故,而且在事件发生后幼儿园及老师又积极地开展救治工作。故幼儿园及老师不应再承担其他相关责任。二、由于郭x在三街幼儿园所上的保险是由郭x的监护人肖影、郭志强在保险公司为其投保。因我幼儿园不是保险相对人,故不能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报销原告的医疗费和后期疤痕处理费。三、对郭x小朋友在幼儿园里意外受伤我们也很心疼,故当时决定免除郭x当月托费400元,并对其在家养伤期间每天补助50元营养费,7天补助350元,两项共计750元。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答辩意见,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三街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郭x系三街幼儿园学生。2015年4月14日上午,郭x所在班级老师在带领包括郭x在内的小朋友去卫生间时,郭x摔倒在卫生间内。三街幼儿园派人将郭x送到昌平区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眉骨皮下裂伤。之后,郭x的父母又带郭x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治疗。郭x为治伤共花用医疗费675.89元,其中三街幼儿园垫付医疗费412.96元,余款为郭x父母所出。

另查,2015年4月15日,郭x之父与王丽俊签订《雇佣护工及家教协议书》,约定由王丽俊负责看护郭x,期限为10天,费用为3000元。2015年4月15日,郭x之父依约支付了护理及家教费3000元。

在审理中,郭x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医疗费676.89元、护工及家教费3000元、心理咨询费5000元、亲友探望住宿费1900元、交通费871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郭x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在幼儿园期间,三街幼儿园应保障其人身安全。现因三街幼儿园在组织幼儿上卫生间时郭x摔倒受伤,三街幼儿园应在此损害中承担全部责任。郭x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工及家教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郭x系幼儿,受伤后对原告的幼小心灵必然造成一定的创伤,故郭x要求三街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原告受伤情况予以酌定。关于郭x主张的心理咨询费及亲友探望住宿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平城区镇三街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x医疗费六百七十五元八角九分、护工及家教费三千元、营养费三百元、交通费二百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以上共计五千一百七十五元八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郭x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昌平城区镇三街幼儿园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