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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田福与冯庄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环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臧田福。 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庄国,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田福诉被告冯庄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环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臧田福。

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庄国,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田福诉被告冯庄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田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