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执字第190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胡拓奔,男。 被执行人胡拓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恩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拓奔应缴纳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江恩法执字第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审判员 梁群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