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0627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丽。 被执行人陈江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丽与被执行人陈江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江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丽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6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