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先军 离婚 纠纷 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100号 央求执行人:张先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委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2)福民高初字第139号民事调停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100号

央求执行人:张先军,法学,男,汉族。

执行人:徐委玲,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2)福民高初字第139号民事调停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委玲银行贷款9600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