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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盗窃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恭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恭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扣留,法制,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县看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法学,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锋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到本村何某家二楼卧室内,将何某放在床头柜里一无明码存折盗走,并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到栗木锡矿的乡村商业银行盗取人民币200元。

2015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田某甲到本村田克军卧室内,将田克军放在桌子内一无明码存折盗走,于当日到栗木镇乡村商业银行盗取人民币300元。

2015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甲到本村田某乙家卧室,将刘丰军放在床头柜里的现金人民币700元盗走。

上述理想,被告人田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实、抓获通过、银行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田某乙、田某丙的陈述;3、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反省笔录、示用意、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分辩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田某甲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则,造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该条款的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能照实供述其罪状,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可能从轻处分,本院决议对被告人田某甲从轻处分。为轻薄国法,维护公私财富不受合法损害,保护反常的社会次第,打击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某甲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韦绍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唐诗洋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许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顺便渺小或许有其余顺便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