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邓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建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蒙学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桥,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邓炎坤,凭祥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建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蒙学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桥,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邓炎坤,凭祥市林茗红木家具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邓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冯潆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力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