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湖南大江贸易有限公司诉雷春旗长沙向华化工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6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雷春旗。 被执行人长沙向华化工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02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6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雷春旗。

被执行人长沙向华化工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006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石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