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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渔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渔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鸥。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8日审结,该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09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渔鹰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鸥。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55000元,执行费372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育天成(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872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