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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与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迎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平,男,住岳西县天堂镇。 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168号。 负责人:余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昆,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迎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平,男,住岳西县天堂镇。

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庆市孝肃路168号。

负责人:余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昆,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

法定代表人:程兴旺,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平诉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万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昆、刘刚,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时永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的工作人员陆海滨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被告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检查,撤销其资质证书,并提供了原告的联系方式。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反馈调查处理信息,更无书面答复,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检查,撤销其资质证书;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1年10月11日,岳西县太阳岛小区业主(包括原告在内)写给被告的书面申请书。

2、2011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单位工作人员陆海滨送交岳西县太阳岛小区业主申请书一份的书面说明。

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

被告辩称:1、2011年10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书。原告在该申请书中反映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违法将岳西县太阳岛小区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个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形,要求撤销该公司资质证书。被告初步了解后,将原告的申请事项于2011年11月15日书面转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其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被告。2011年12月5日,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就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被告: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岳西县太阳岛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进行委托管理,对业主反映该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已督促该公司整改。根据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查实的情况,被告已依法要求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强监督并督促该公司整改,该处理结果已委托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告知原告,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2、原告与第三人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合同纠纷,第三人已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件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目前该案尚未终结,鉴于该案部分争议事实将决定本案的处理结果,故在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纠纷终结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所反映的情况已作出处理,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中止此案审理。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1、2011年11月15日,被告向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转办张平等人《申请书》的函;2011年12月5日,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给被告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被告已依法积极处理原告申请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

2、2010年5月,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检查资料,证明被告依法开展了对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该公司注册资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物业管理项目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级资质条件。

3、岳西县人民法院(2011)岳民一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因物业合同纠纷,第三人已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该案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项,《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证明被告的职权范围。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具备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签收原告申请书的“陆海滨”未注明身份情况,但被告认可“陆海滨”系其单位工作人员,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接到原告申请后,向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交办有关事宜,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予以反馈的事实存在,但不能证明被告将其处理情况告知原告,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2,具备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法定职权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及规章,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平系岳西县太阳岛小区业主。2011年10月11日,张平向被告书写一份《申请书》,内容是:1、第三人不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级资质条件;2、第三人非法将太阳岛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夏宏芳,夏宏芳非法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3、太阳岛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收费不公平,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要求被告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检查,撤销其资质证书。同年10月14日,原告将该《申请书》递交给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收到后,同年11月15日,将该《申请书》转至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其妥善处理此事,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局。2011年12月5日,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回复被告,对张平《申请书》中提及的三项内容予以了说明。但被告未将上述处理经过及处理情况告知原告。

本院认为,第三人岳西县万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第三人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其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撤销,对第三人予以监督检查,均系被告的法定职责。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书面申请,被告对该申请亦认可收悉,被告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及时处理。本案中,被告虽将原告申请转交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亦对原告反映情况予以调查了解,并反馈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原告;另因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被告处理原告申请的期限未做明确规定,故参照行政复议期限(60日),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请书》之日起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已超出60日期限,应属违法。综上所述,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被告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认定为违法。因庭审中,被告已告知原告相关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张平2011年10月14日递交的《申请书》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康  银

审判员 晋  德  忠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祁从娣(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