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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告谢某某。

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