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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王可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字第7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可全、张本军、张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法执字第7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可全、张本军、张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5458.2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济阳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