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87号 申请执行人段吉旗,男,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段吉龙,男,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叶娣秀,女,湖南省邵阳市人,系段吉龙之妻。 申请执行人段吉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段吉龙、叶娣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4)丹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履行的义务,即依《房屋转让协议》所指向的房地产履行办理房屋过户义务和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段吉龙、叶娣秀共同共有的黔房权证丹寨县字第201000560-1号、黔房权证丹寨县字第201000560-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140.7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段吉旗名下;180平方米的地下室由申请执行人段吉旗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所有权手续。 二、将段吉龙所有的丹国用(2009)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段吉旗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 燕 审判员 任泉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