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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帕利达铜业有限公司、江苏雪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商初字第02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 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钰妹,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行风管部职员。 被告
    

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商初字第02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

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钰妹,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行风管部职员。

被告江苏帕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

法定代表人谢祥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招,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雪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洴浰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化市康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竹泓镇兴泓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兴市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宜丰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亚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小招。

被告谢祥芬。

被告吴欣。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江苏帕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利达公司)、江苏雪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蓑公司)、兴化市康泓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泓公司)、宜兴市恒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棠公司)、吴小招、谢祥芬、吴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沈钰妹、被告帕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吴小招、被告恒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蓑公司、康泓公司、海棠公司、谢祥芬、吴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4年7月2日,其与帕利达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一份,约定由其向帕利达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国内信用证1000万元,国内商业发票贴现1000万元,由雪蓑公司、康泓公司作为共同还款责任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恒丰公司、海棠公司、吴小招、谢祥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吴小招、谢祥芬、吴欣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8月14日、2014年10月29日,帕利达公司分别申请贴现国内发票450万元、500万元,其中2014年8月14日的贴现发票到期后,帕利达公司未按约归还款项,中国银行遂宣布其项下所有融资款提前到期。后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帕利达公司、雪蓑公司、康泓公司立即归还欠款本金9449331.39元及利息(其中以4449331.39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为95060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上浮40%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4.8%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8%上浮40%计算);2、要求帕利达公司、雪蓑公司、康泓公司承担律师费354131元;3、要求恒丰公司、海棠公司、吴小招、谢祥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对吴小招、谢祥芬、吴欣提供抵押的财产实现优先受偿权;5、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中国银行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帕利达公司、雪蓑公司、康泓公司承担律师费266448.5元。

被告帕利达公司辩称:对于中国银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认可,当时与银行协商的是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其还有足够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被告吴小招辩称:对于担保的事实及抵押事实无异议。

被告恒丰公司辩称:对于担保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其目前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要求先行处理抵押物。

被告雪蓑公司、康泓公司、海棠公司、谢祥芬、吴欣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与谢祥芬、吴小招、吴欣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谢祥芬、吴小招、吴欣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2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966.5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行与谢祥芬、吴小招、吴欣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谢祥芬、吴小招、吴欣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2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966.5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014年11月28日,中国银行与谢祥芬、吴小招、吴欣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谢祥芬、吴小招、吴欣为帕利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在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之间形成的借款、贸易融资等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879.5万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其中登记于吴欣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1号14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登记债权数额为204万元,登记于吴欣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1号1402室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7字第XXX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5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登记债权数额为215.5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51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7字第XXX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吴小招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二期D区8005、8006、8007、800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登记债权数额为159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吴小招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夹板市场二期D区8005、8006、8007、8008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9第XXX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吴小招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21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X)登记债权数额为301万元,登记于谢祥芬、吴小招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2102室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12第XXX号)登记债权数额为1万元,同时领取了相应的他项权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