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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072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三,男。 申请执行人:赵小四,男。 申请执行人:曹福英,男。 被执行人: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跃。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072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三,男。

申请执行人:赵小四,男。

申请执行人:曹福英,男。

被执行人: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跃。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6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62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树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