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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与陶建军、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民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 被执行人陶建军。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陶建军、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民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

被执行人陶建军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刘小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陶建军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