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西安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金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8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传勇,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东街居委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灞字第008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传勇,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东街居委会陵园路西八巷29号。身份证号码:612523197304160054。

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席王新村48号。

法定代表人崔肇恒。

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23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传勇、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49875元及协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为由,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现申请撤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灞执执字第00855号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