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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齐xx。 原告王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干扰原告继承遗产的权利。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齐xx。

原告王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停止干扰原告继承遗产的权利。2015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