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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与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09-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巢湖市迎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709-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巢湖市迎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宏安船舶制造有限(原名巢湖市迎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58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