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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水与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春年,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203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春年,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德文

审判员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