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马文龙与马西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11号 申请人:马文龙,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马西强,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马文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沂南保字第511号

申请人:文龙,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马西强,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文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西强银行存款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朱海涛所有的鲁QSXX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西强银行存款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朱海涛所有的鲁QSXX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遵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