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71号 申请执行人潘胜利,男,汉族,1960年6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一区5号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610602196006122217. 被执行人纪建军,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延安市生产资料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 潘胜利申请执行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潘胜利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纪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纪建军于2015年10月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潘胜利4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500元。2015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纪建军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潘胜利已将案件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20元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