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郑小平、唐旺珍等与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00号 原告郑小平。 原告唐旺珍。 原告王秀珍。 原告郑文博。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临江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柯衣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00号

原告郑小平

原告唐旺珍。

原告王秀珍。

原告郑文博。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临江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柯衣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卫、赵振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与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负担。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