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方杨民初字第101号 |
原告李坡,男。 委托代理人殷玉存,方城县杨楼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薄冬梅,女。 原告李坡与被告薄冬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聚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伟、人民陪审员杨付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坡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薄冬梅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坡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1年1月8日外出至今没有音信,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薄冬梅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坡与被告薄冬梅于2007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生育一男孩,2010年夏天意外身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生气后,被告薄冬梅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双方自此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二人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已二年有余,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薄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其当庭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坡与被告薄冬梅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 聚 州 审 判 员 张 红 伟 人民陪审员 杨 付 安 二○一三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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