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8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瑞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代表人杨金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濮阳市金鼎缘生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原审被告濮阳市金鼎缘生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瑞坤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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