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驻民一终字第1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良,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本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金良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金良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上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峰,原审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计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上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属确认之诉。因上诉人杨金良将为被上诉人上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承建的两套房屋中的己出卖给案外人,如确认杨金良所出售的两套房屋的行为无效,该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应参加本案诉讼。故原审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丁 辉 审 判 员 廖 化 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振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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