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79号 |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威,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2月4日被释放。2012年9月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劳教委劳教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8月10日解除劳教。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威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关威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关威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关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宇雷、李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关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罪 2014年1月22日19时30分,被告人关威趁受害人尤赏的五金日杂门市内没人之际,潜入该门市,拉开放钱的抽屉实施盗窃,尤赏发觉后,大声呼喊并迅速进屋去制止,关威将尤赏推倒在地后逃窜。 (二)盗窃罪 1、2014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李岗村委廖庄,趁受害人廖建杰家没人之际,翻墙入院,推门入室,盗窃一对黄金耳环,经评估该耳环价值1462元人民币;盗窃一袋七八十斤重的芝麻(因未找到赃物暂未进行价格评估) ;盗窃人民币 100元。上述物品折合人民币1562元。 2、2014年1月10日中午,被告人关威窜至春水镇春水街爱家超市南边沈秀平家门前,趁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崔永胜的宝蓝色圣火神牌125型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3、2014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安子村委南岗王兴民家,趁王兴民家无人之际,翻墙入院,把南院墙处的木门打开,盗窃红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评估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60元。 4、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关威到付庄乡安子村委前安子王会峰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入院,开门入室,盗走诺基亚手机一部,经评估该手机价值50元人民币;另盗人民币400元左右。 5、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李岗村委李岗刘小洒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入院,开门入室,将300元的人民币和一个钯金戒指盗走,经评估戒指价值782元人民币。共折合人民币1082元。 6、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马下庄东北部的石板张附近,用药狗蛋盗窃受害人张付栓家养的三十斤左右重的灰颜色土狗一只,经评估该土狗价值人民币三百元。 7、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桃园村西边地里,用药狗蛋盗窃受害人马万党家养的三四十斤重的纯黑色的土狗一只,经评估该土狗价值人民币四百元。 8、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关威窜至付庄乡焦庄村委大王庄东边地里,用药狗蛋盗窃受害人李小画家养的二三十斤重的黄色土狗一只,经评估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三百元。 9、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关威窜至下碑寺乡曹庄正南河道里,用药狗蛋盗窃受害人赵国奇家养的三十斤左右重的黄色土狗一只, 经评估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三百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关威的供述,被害人尤赏、崔永胜、王兴民等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关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关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关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上诉人关威认为原判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定性错误,其是盗窃,没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关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尤赏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尤赏推倒在地,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原判定性准确,关威称原判定性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代理审判员 赵 全 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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