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422号 |
原告冯三兴,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林,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冯三兴与被告李景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三兴于2014年8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李景林协商解决并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三兴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三兴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三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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