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字第152号 |
申请执行人:洛阳浩耕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占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宜民,男,汉族。 洛阳浩耕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宜民票据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2日洛阳浩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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