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539号 |
原告赵玉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小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成诉被告李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