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1149号 |
原告唐永清,男,1975年1月7日出生。 原告陈刚,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怀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代理人艾高永,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清、陈刚诉被告许昌高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清、陈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永清、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永清、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 417元,减半收取为11 709元,由原告唐永清、陈刚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Ο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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