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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松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松林,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小秦庄。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4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平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松林,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小秦庄。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4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松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松林,被害人王XX的诉讼代理人王天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松林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在平舆县城跑出租沿陈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台北新娘摄影楼门口处时,将行人王XX撞伤后逃逸。经鉴定,王XX伤属重伤二级。根据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秦松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松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松林对指控其犯罪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民事部分愿赔偿药费,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松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城陈蕃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台北新娘摄影楼门口处时,将行人王XX撞伤后逃逸。被害人王XX先后经平舆县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2014]130号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王XX硬膜外硬膜下血肿伤属重伤二级。根据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秦松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秦松林供述,2014年4月16日晚8点多时雨下的很大,我在县城开个有黄色车棚的“新鹰”牌助力机动三轮车拉客,这时接到我妻子李秋莲的电话让我到乐山商场接她,我当时车速很快,走到四面钟路东时发现有人打个伞往北走着,我就赶忙把车往西拐,车把过去了,但三轮车前面右侧的角铁碰着那人了,我听见“嘭”一声,我没停车就跑了。我开的三轮车车棚两侧有平舆县运管所印的“280”的营运车号,事故发生后,我驾车逃回家就把三轮车前面的白色雨布去掉了,出事的这辆车没有牌号。

2、证人郝XX证明,2014年4月16日晚,我见进我牛肉鲜汤馆内的王XX满脸是血,我就用拨打了“120”,过有1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过来就把王XX拉走了。

3、证人王XX证明,2014年4月16日晚上,我在牛肉鲜汤馆的门口烤烧烤,8点左右的时候下雨了,我把摊子收了到店内吃饭,这时进我们店内一个人头上有血还有白灰,身上有泥,我看这人面熟问他咋弄的,那人一直没说话,很迷糊,我老板就拨打“120”并联系那人手机里存的家人号码。

4、平舆县中心医院病历、CT报告单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外科证明,王XX颅脑损伤、右侧枕部硬膜外并硬膜下血肿、右颞骨多发骨颅底骨折、脑震荡、头皮裂伤。入院后急诊开颅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清除、去骨花瓣减压及气管切开术。

5、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平)公(刑)鉴(法)字[2014]130号鉴定书意见是:王XX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属重伤二级程度。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证。

6、平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笔录、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王XX的伤情鉴定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7、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证明,本案被害人王XX受伤较重,不能言语,无法对此进行询问。

8、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公交认字[2014]第16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松林驾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秦松林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XX无责任。

9、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事故地点位于县城陈蕃路中段南北走向,进行现场勘查时当事人及肇事车辆均不在现场。

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秦松林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

11、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审批表、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明,秦松林因造成交通事故被行政处罚15日,罚款1500元。

12、送达回执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均已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13、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情况说明,2014年4月16日20许,刑警大队一中队接报警:平舆县陈蕃路中段一人浑身是血,已被送到医院。该队民警随即到医院了解情况,主治医生称当事人系后脑部位钝击伤,当时怀疑人为故意造成,按故意伤害展开调查。经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发现,当事人系被一辆黄色三轮车撞倒在地,随依据黄色三轮车展开视频追踪,经查该三轮车系秦松林所有。2014年4月18日将秦松林传唤到刑警大队,经讯问,秦松林对其案发当晚撞人一事供认不讳。认为该案应为交通肇事逃逸,应有交警大队事故大队办理,随该案移交给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

14、被告人秦松林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松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号机动三轮车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案被告人秦松林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秦松林虽当庭认罪,但至今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有关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松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陪审员 骆云亚

                                             二O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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