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牛红伟、翟占中、于建国、朱书军盗窃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文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红伟,男,1988年5月26日生。 被告人于建国,男,1973年4月7日生。 被告人翟占中,男,1986年2月1日生。 被告人朱书军,男,1971年5月24日生。 安阳市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文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红伟,男,1988年5月26日生。

被告人于建国,男,1973年4月7日生。

被告人翟占中,男,1986年2月1日生。

被告人朱书军,男,1971年5月24日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红伟犯盗窃罪,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红伟、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牛红伟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刀片等作案工具10次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等地盗窃路灯智能节电器内变压器及与配电室连接的电缆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 936元。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对牛红伟盗窃的物品予以收购。2012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再次到安阳市永明路与富源街交叉口南20米路东准备盗窃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物品时被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红伟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牛红伟、翟占中、于建国、朱书军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牛红伟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刀片等作案工具10次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等地盗窃路灯智能节电器内变压器及与配电室连接的电缆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 936元。其中:

1、2012年1月中旬一天22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一配电室内盗窃主母线零线4根;当日23时许,被告人朱书军在北关区李家庄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8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牛红伟盗窃来的主母线及零线4根。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 076元。

2、2012年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大型变压器一台;当日3时许,被告人于建国在北关区崇义村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76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牛红伟盗窃的变压器内的铜线。

3、2012年2月一天零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盗窃路灯智能节电器与配电柜的连接电缆线;当日2时许,被告人于建国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56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牛红伟盗窃来的电缆线。

4、2012年2月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中型、小型变压器各一台。

5、2012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洹滨南路杏花村北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大、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当日3时许,被告人翟占中北关区光明桥南侧路西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1 4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牛红伟盗窃来的大型、中型变压器各一台;当日下午,被告人牛红伟将从小型变压器上拆下的铜丝以15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于建国的妻子芦某某。经鉴定,被盗中型、大型变压器共价值2 504元。

6、2012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北盗窃路灯智能节电器与配电柜的连接电缆线。

7、2012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朝阳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南角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大、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当日3时许,被告人于建国在其废品收购站以1 15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牛红伟盗窃来的上述变压器三台。经鉴定,大、中、小型变压器共价值3 104元。

8、2012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当日8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将从变压器上拆下的铜丝以940元的价格卖至安阳县辛安耿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9、2012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大型变压器一台;当日下午,被告人牛红伟将从变压器上拆下的铜丝以900元的价格卖至北关区崇义村连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10、2012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牛红伟在安阳市永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面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大型变压器一台;当日8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将从变压器上拆下的铜丝以850元的价格卖给连某某。

2012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牛红伟再次到在安阳市永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面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准备盗窃时被抓获,后交代了其实施的本案其他盗窃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归案后退赔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牛红伟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将一配电柜内的四个铜盘拆卸后卖给李家庄废品收购站的朱书军;2012年2月份,其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分三次盗窃一路灯控制柜内盗窃大、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以及路灯智能节电器与配电柜的连接电缆线,第一次盗取一台大型变压器,凌晨3、4时许将拆下的铜线以760元卖给崇义村一废品收购站于建国,第二次盗取节电柜和配电柜之间的电缆,凌晨3时许以560元卖给于建国,第三次盗取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和一根电缆以1 050元卖到永和一废品收购站;2012年4月16日晚12时许,其在洹滨南路杏花村北将路灯节电器内的三个变压器卸下后藏匿,又借光明桥南侧路西废品收购站老板翟占中的电三轮车将三个变压器拉至该废品收购站,以1 400元将其中大型、中型变压器卖给翟占中,第二天中午将从小型变压器上拆下的铜、铁以150余元卖给于建国盗窃妻子芦某某;2012年4月的一天,其在安阳市人民大道光明路交叉口向西五六百米路北处盗窃节电柜和配电柜之间的连接电缆卖给永和废品收购站老板;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其在朝阳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工具将一台节电柜内的三个变压器盗走,当晚3、4时许以1 150元卖给于建国;2012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夜里二三时许,在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盗窃中、小型变压器各一台,当日8时许拆下的铜丝后以940元的价格卖到安阳县辛安耿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两日后的凌晨1时许其再次到该处将一台大型变压器盗走,次日早晨其将拆下来的铜、铁以900元卖给中崇义村废品收购站的连某某;2012年6月份一天夜里二三时许,其在安阳市永明路北段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对面节电柜内盗窃一台大型变压器,天亮后以850元的价格将拆下的铜卖给连某某;2012年6月8日凌晨2时许其再次到该处节电柜内盗窃时被抓获。

2、被告人朱书军供述证实,其在2012年1月中旬(正月)的一天23时许在其废品收购站以400元价格收购牛红伟的铜片,因夜里来卖铜片不正常,其感觉来路不正。

3、被告人于建国供述证实,2012年2月份,其两次于凌晨三四时许分别于以700余元、500余元价格收够牛红伟的铜线;2012年5月份一天凌晨,牛红伟借用其的电动车将三个“疙瘩”带到其门市内,牛红伟拆下铜线后以1 000余元价格卖给其。

4、被告人翟占中供述证实,2012年4月16日凌晨三四时许,牛红伟到其废品收购站借电动车拉东西,牛红伟拉着三个铜包回来,其感觉来路不正,后其以1 400元价格收购。

5、证人河南城建集团项目部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承建的安阳市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在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安装的配电柜上的四个子母板(铜盘)在2012年1月被盗。  

  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6日,北关区洹滨南路杏花村南地智能节电器内3个变压器被盗,次日人民大道外环向西700米路北路灯节电器和配电柜之间的连接电缆共9米被盗;2012年5月21日,朝阳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南角一路灯智能节电器内三个变压器和9米连接电缆被盗;2012年5月29日,洹滨南路和中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的智能节电器内两个小变压器被盗;2012年6月1日,洹滨南路和中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的智能节电器内最下面的变压器被盗;2012年2月份,人民大道和光明路交叉口一路灯节电器内的大变压器被盗,几日后节电柜内的中型、小型变压器和连接电缆被盗。

7、证人安阳市住建局亮化照明管理站崔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1时许,安阳市永明路与灯塔路交叉口的路灯智能节电柜内一组变压器被盗,6月8日夜间巡逻时将正欲盗窃路灯节电器的小偷抓获。从去年年底今年年初至今智能路灯节电器的核心部件变压器多次被盗,这些设备是同一批购买的。同事冯某某4次报案,2012年2月份,人民大道和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小公园内节电器的3个变压器、9米长的电缆被盗。

8、证人宋永某证言证实,每个路灯节电器内有大、中、小三个变压器。

9、证人耿某某证言证实,牛红伟于2012年5月底6月初到其在安阳县北辛安村的废品站卖废铜,其以21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大概六七百元。

10、证人连某某证言证实,牛红伟两次卖给其废铜、铁,第一次是下午,其给牛红伟900多元,第二次是早上,其给牛红伟850元。          

11、被告人牛红伟对收购其盗窃物品的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的辨认笔录。

12、被告人牛红伟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

13、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变压器、电缆线、主母线及零母线价值共计20 936元。

14、被告人牛红伟辨认在永明路与富源街交叉口、安阳市国土资源局、洹滨南路与中华路交叉口、洹滨南路杏花村北地、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小游园、东方明珠、外国语学校东北角等盗窃现场照片。

另有被告人牛红伟、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的户籍证明、四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牛红伟盗窃10次,盗窃智能节电器内大型变压器4台、中型变压器4台、小型变压器6台,连接电缆线共18米、主母线、零母线共4根,总价值20 936元;被告人于建国收购赃物3次,价值7 000余元;被告人翟占中收购赃物1次,价值2 504元;被告人朱书军收购赃物1次,价值2 07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建国、朱书军、翟占中在明知是被告人牛红伟盗窃赃物而予收购,核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红伟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从重、从轻情节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于建国、翟占中、朱书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收购赃物的次数、价值等情节综合考虑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红伟的刑期从201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于建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翟占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朱书军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五、本案赃物、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廷 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陈 文 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