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142号 |
原告许桂林,男,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慧青,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苗金龙,男,1988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秀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聪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林诉被告苗金龙、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林于2014年3月26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其他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桂林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桂林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桂林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苌晓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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