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再二终字第10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学斌,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詹永正,又名詹啟政,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詹啟森,又名詹小水,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申请再审人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詹堤村委)因与被申请人詹永正、一审第三人詹啟森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13)焦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8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詹堤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马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学斌,被申请人詹永正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军,一审第三人詹啟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8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被告詹永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北面粉厂腾出,并将该面粉厂场地和房屋返还给原告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诉讼费300元由詹永正承担。 詹永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3)焦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武陟县乔庙乡詹堤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300元,由詹堤村委承担,二审诉讼费300元由詹永正承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詹堤村委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由于外界客观原因,致使被申请人詹永正不能正常经营而受损错误。詹堤村委依法对詹永正提起诉讼,詹堤村委没有对詹永正正常经营干扰,詹永正也没有提交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二审判决认定签订的《抵偿合同》有效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合同有效的前提是签定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有权处分的主体,而第三人詹啟森根本就不具备该资格;其次,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然应导致该合同无效;最后,合同的显失公平,恰恰证明了被申请人詹永正和第三人詹啟森的恶意串通。 被申请人詹永正辩称,詹堤村委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第三人詹啟森称,申请再审人詹堤村委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其与詹永正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焦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及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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