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尉民初字312-1号 |
原告刘少娟,女,汉族。 被告冯严,男,汉族。 被告孙慧敏,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娟诉被告冯严、孙慧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娟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娟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战 喜 审 判 员 王 子 刚 代审判员 黄 春 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瑞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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