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尉民初字1026-1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刚,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好妮。 被告刘四青。 被告丁老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诉被告刘四青、丁老尽、王好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战 喜 审 判 员 王 子 刚 代审判员 黄 春 生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瑞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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