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二终字第31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俊俊,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侯俊俊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侯俊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照上诉人侯俊俊提供的送达地址对其送达传票,传票被退回,故应视为该传票已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侯俊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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