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5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秋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龙 委托代理人王秋良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长战 上诉人丁秋英与被上诉人王小龙、薛长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丁秋英于2013年5月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2年9月29日、2005年6月1日,王小龙、薛长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丁秋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秋英,被上诉人王小龙的委托代理人王秋良、陈立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长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秋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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