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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周修东、周善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获民金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以下简称获嘉县农行) 负责人潘立新,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千凤山,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农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获民金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以下简称获嘉县农行)

负责人潘立新,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千凤山,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农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善虎,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王安婷,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周善虎妻子。

被告周修东,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周善江,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系被告周修东父亲。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诉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周修东、周善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获嘉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千凤山、汪梅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周修东、周善江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周善虎在我行借款3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4%,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16日。被告王安婷系被告周善虎的妻子,被告周修东、周善江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周善虎未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故原告具状起诉,1、要求被告周善虎、王安婷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利息暂算至2013年8月31日为1322.3元);2、要求被告周善虎、王安婷支付律师费1600元;3、要求被告周修东、周善江在45000元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周修东、周善江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四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2、借款申请书一份;3、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凭证一份;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一份;6、委托代理合同一份;7、律师收费标准一份;8、律师费清单一份。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诉求成立。

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原告获嘉县农行提交的证据,四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因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周善虎与被告王安婷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7日被告周善虎在获嘉县农行借款3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8.4%,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16日。被告周修东、周善江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的1.5倍即45000元。被告周善虎已归还2013年3月20日前的期内利息。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具状起诉,1、要求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周修东、张丹丹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利息暂算至2013年8月31日为1322.3元);2、要求被告周善虎、王安婷支付律师费1600元;3、要求被告周修东、周善江在45000元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原告获嘉县农行与获嘉县博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1600元从执行诉讼款优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获嘉县农行依约向被告周善虎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周善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获嘉县农行支付借款本金、复利及罚息。被告周善虎借款不还,酿成纠纷,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周善虎、王安婷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善虎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安婷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周修东、周善江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代理费虽系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律师费票据,且原告并未向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该费用,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周善虎、王安婷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支付期内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322.3元(暂算至2013年8月31日);此后应按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年利率12.6%,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款日;

三、被告周修东、周善江应对被告周善虎、王安婷的上述款项在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周善虎、王安婷承担,被告周修东、周善江对该诉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荣志

             审  判  员   刘国梁

             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