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16号 |
申请执行人王丽花,女,1980年3月5日。 被执行人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卓平,职务不详。 在本院执行王丽花与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汤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汤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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