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三终字第1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巧兰,女,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永恒,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柯,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巧兰因与被上诉人魏永恒、万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被上诉人魏永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营超,被上诉人万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吴增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楚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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