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628号 |
原告胡长军,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丽丽,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胡长军妻子。 被告翁广义,男,1949年6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长军诉被告翁广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长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长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胡长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助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邓小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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