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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洪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洪林,又名王斌、王鑫,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洪林,又名王斌、王鑫,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洪林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艳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程洪林到被害人王x军位于郑州市石化路的办公家具仓库,谎称其名叫王斌,在洛阳金海马市场做办公家具生意。同年5月19日,程洪林再次来到王x军的仓库,以购买椅子为由,骗取王x军高背网椅200把,后程洪林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将该批网椅卖予他人。经王x军出示的安吉县递铺镇乐天家具厂销货清单显示,赃物进货单价为人民币115元,共价值人民币230O0元。现赃物未追回,程洪林自供部分赃款用于还信用卡、车贷及欠款,剩余赃款已挥霍。

2014年6月11日22时许,民警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大铺村142号龙雪在线网吧将程洪林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洪林供述、被害人王x军陈述、证人杨x、刘x升、张x伟证言、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王x军提供的出库单、安吉县递铺镇乐天家具厂销货清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信息、安吉县公安局证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洪林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5月中旬以王斌的名字在石化路一个仓库骗了200把椅子,每把140元,后以每把115元的价格通过一个姓刘的卖了23000元,卖的钱用于还信用卡、车贷等的事实;

2、被害人王x军的陈述,证明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魏庄2号仓库工作,2014年5月13日上午,被一个浙江口音的男子骗走200把椅子;

3、证人杨x的证言,证明在2014年5月中旬一天上午,通过一个叫刘东升的,以每把115元的价格购买了200把的高背网椅;

4、证人刘x升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中旬王鑫到他科技市场上的摊位,说有200把高背网椅想卖掉,后经联系以23000元卖给了杨勇;

5、证人张x伟的证言,证明其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石化路拉一批椅子到北四环附近的仓库;

6、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大铺村一网吧将被告人程洪林抓获;

7、报案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

8、被害人王x军提供的出库单、安吉县递铺镇乐天家具厂销货清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信息、安吉县公安局证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程x林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程洪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洪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常  菲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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