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797号 |
原告张景跃,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告王彩红,女,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占伟(常用名吴战伟),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华,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 被告刘喜光,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跃诉被告王彩红、李建华、刘喜光、吴战伟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景跃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景跃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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