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登民一初字第1030号 |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生。 被告樊某,女,汉族,1978年1月15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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